重磅!2020年一建、一造、一消、监理考试时间定了!

2020-01-0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便于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 三、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按照国务院要求实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信息,诚信参考。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二建证书拿到手,这些方法让二建证书收益最大化

2020-01-07

工程人如果想升职加薪,成为项目经理,那考证是不二之选。一般来说先考二级建造师证书,再考一级建造师证书。但事实上,同时取得二建和一建证书并不容易。如果你考的是同一个专业,想注册一建证书,就必须注销二建证书。那么,拿到二建证书后,你能做什么?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手中证书获得收益呢?   拿到二建证书,你能做什么? 1.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建筑行业入门的敲门砖。 2.拿到二建证书,可以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担任项目经理,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人员。 3.拿到二建证书,可以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这是二建证书的基本用途,对于很多考证的考生来说,都很关心怎样才能将证书利益最大化。例如二级建造师证书可以和哪些证书同时收益?哪些证书可以同时注册?   建造师与造价工程师可同时收益建造师与造价工程师可以同时收益,但必须在同一家公司注册,而不是在两个公司注册,因为这两个证书都属于建设部。 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只能在同一单位注册,因为它们是由建委颁发的。具体看公司的需求如果公司只需要一个证书,则只提供一个证书。但是,如果两个证书都需要,也不一定能获得有两个证书的费用。具体还需看个人及公司双方协商的结果。   证书跨部委可同时注册建造师在住建部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因为各部委之间没有联系,所以可以同时注册。 同一部委的工作不在同一单位的,不能同时办理注册。例如,建设者和成本核算者都在住房部登记,所以他们必须在同一单位。 在同一部委内,在同一单位工作,但经过核定平衡的,不能同时注册,只能选择一个证书注册。例如,建造师和监理师的岗位相互检查和平衡,不能同时注册。您可以先注册一个,然后暂时保留另一个。   一建与二建能否同时收益依情况而定如果你的一建证书和二建证书是同一专业,你只能使用一个。如果您已经注册了二建证书,并且想要注册一建证书,您需要取消二建证书,然后注册一建证书。例如,我现在拥有一级建造师的矿业工程证书和二级建造师的矿业工程证书。如果你想注册一级建造师的矿业工程,你只能取消二级建造师的矿业工程证书。 另一个例子是,如果二建和一建是不同的专业,那么二级和一级的注册可以在一个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这两个证书只能在省内使用,因为二建只能在省内使用。

年终盘点 | 2019造价行业十大关键词,一文了解行业最新变化!

2019-12-24

转眼又到年底,2019年造价行业在不断变革中发展前行。今天以关键词为中轴,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造价行业十件重点事件,帮助大家了解2019年造价行业概貌。   01 造价师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明确: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019年是造价师正式改革的第一年,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形成级别梯度,并开始使用新大纲、新教材。   02 税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公告显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税改后,建筑业应注意的5个风险点: 1、“甲供工程”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点 建筑业企业与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建筑所需材料、设备与动力等,并抵减应付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用货物抵减应付工程款,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该行为是有偿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关扣税凭证,在一般计税时,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2、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11号公告规定,建筑业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必须分别计算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而不能自行选择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建筑服务计征增值税。开具发票也必须分开货物和服务。而对于受票方来讲,取得按照混合销售开具的发票,属于取得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的税收凭证进行核算。   3、取得分包方的自产货物差额征税风险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企业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服务,且其中的“料”是自产货物,根据11号公告规定,分包方应分别计征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同时,应分别开具货物和服务发票。此时就产生了问题,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取得分包方的货物发票,是否可抵减总包款差额计征增值税?对此,各地规定不尽一致,有地区税务机关认为货物发票可以差额征税,参照某市国税局的规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试点纳税人,接受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开具的货物增值税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差额缴税。 1)扣除分包款的凭证: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4、混合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风险点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上述销售自产货物情况除外),同时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计征增值税,按照税率9%或者征收率3%计征增值税,而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分别开具货物和服务发票。   同理,建筑业企业总包方取得分包方发票的,应取得建筑服务发票(上述销售自产情况除外),而不能要求分包方分别开具货物和建筑服务发票,这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5、货物用以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抵扣的风险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企业可能存在多个项目,有的适用一般计税,有的选择简易计税,采购的建筑材料等货物,如果明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在采购当期不能抵扣;如果采购时不能明确是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货物,应在实际用途明确归属于简易计税项目时转出其进项税额。   03 证书补贴 5月24日,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文件中提出: 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4、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 5、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6、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 7、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04 建筑业新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8-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3.3.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同时废止。 1、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进行了全面协调; 2、调整了建筑结构安全度的设置水平,提高了相关作用分项系数的取值,并对作用的基本组合,取消了原标准当永久荷载效应为主时起控制作用的组合式; 3、增加了地震设计状况,并对建筑结构抗震设计,引入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设计理念; 4、完善了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规定; 5、新增了结构整体稳固性设计的相关规定; 6、新增了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设计的相关规定等。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8发布,新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最引人注意的变化是: 恒荷载分项系数由1.2调整到1.3; 活荷载分项系数由1.4调整到1.5。 也就是说这一影响将会改变建筑钢筋含量: 普通住宅钢筋含量将增加5%; 地下车库钢筋含量将增加10%。   05 招投标大变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3日公布《招标投标法》大修草案。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八个方面: 1、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 3、落实招标人自主权。 4、提高招投标效率。 5、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6、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 7、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8、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 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06 欠薪 7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联合发文,决定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26日,针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及已竣工但仍存在欠薪的工程项目,全面清查。 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07 取消资质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提及大力清理简并资质类别、等级,国家职业资格压减一半以上。 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力争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测绘等领域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 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事项要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 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政府不再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020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   08 施工安全 1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09 告知承诺制 7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9月16日,住建部下发通知,自9月16日起,再取消一批证明事项,涉及建造师、资质、招标、执业资格证书等事项证明,改为书面承诺或告知。   10 证照分离 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市场缺口60万人的证书,含金量巨大,中铁、中建引领加薪潮!

2019-11-22

从2014年开始,在住建部的大力推动下,各省市政策相继出台BIM推广应用文件,到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BIM技术应用标准和政策体系,为BIM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6年是BIM政策的井喷年,各地纷纷出台BIM推广意见。2017年,各地BIM政策的发布出现了新亮点,下面就简单分析下为什么国家非要费着力气,投着经费,将整个建筑行业进行如此困难的改革。   政策倾斜,BIM技术人才缺口将达60万 近年来,政策倾斜!国务院、住建部以及全国各省、市政府,频繁颁发文件,要求重视和发展BIM技术人才,工程建设项目中要求应用BIM技术。这也增长了各大企业对于BIM技术人才的需求,预计到2020年全国BIM技术人才缺口将达到60万!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未来BIM政策及发展趋势 目前的BIM指导意见提出的规划目标的时间节点是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根据上海市发布的《2017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与发展报告》,提出2016年上海市全年新增261个规模以上项目应用BIM技术,应用率达29%,距离90%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要走。相信2018年、2019年住建部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与发布,加快推广BIM技术应用。 就如同10年前的互联网一样,基于BIM所引领的技术变革、管理变革,也势必会创造出新的商业机会、商业模式和新的工作岗位。无论是对施工企业与施工管理人员,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它将直接决定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层次。作为建筑行业的先行者,中建、中铁部分单位,已对BIM人才率先提出激励措施: 中建一局六公司,关于通过BIM等级考试员工的补助文件: 中铁十二局四公司,关于通过BIM等级考试员工的补助文件: 中铁某集团发布的奖励通知文件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施工单位如此着急发展BIM技术?培养BIM持证人才呢?   原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中,明确要求:采用BIM 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对于BIM技术的大力支持,重视和发展BIM技术人才。 随着《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等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预计到2020年,全国BIM人才缺口预计将达60万!而全国BIM等级证书,正在成为继建造师之后的第二本工程人必备证书!   我们专注为你量身定制你的学习通关方案。请拔打咨询热线:0591-87832909

必看,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即将出台!变化很大!

2019-11-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注册建造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0月企业定制系列培训精彩回顾!

2019-11-14

摘要:2019年10月,福建学尔森共计开办十余场企业内训课程,培训现场名师授课,学习激情满满!现在就让小编带各位回顾一下部分的开课盛况吧!   一、造价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 10月4日-10月9日,为期6天的造价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完美落幕。这次培训主要为了贯彻企业的人才强企战略和人才发展规划,提高从事造价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 (精彩培训现场合集)   二、二级建造师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 为有效帮助学员全面系统的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应试能力及实务工作,特于10月19日-20日/10月26日-27日举办为期4天《二级建造师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通过资深授课老师根据重点难点对教材做精学、精讲、精炼,快速全面理解考点、迅速建立完整知识体系的冲刺面授,助力学员快速通过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17日(每位考生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 (精彩培训现场合集)   三、工程总承包(EPC)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实务研修班 在国家相关部委的大力推劢下,工程总承包模式正由工业领域全面拓展到建筑、市政等领域,新一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热潮已经到来。为帮助各级政府、建设单位、设计院、施工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更多的培养不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由某设计协会主办,福建学尔森承办的第二期《工程总承包(EPC)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实务研修班》于10月23日-10月24日正式开班! (精彩培训现场合集)   四、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经理高级研修班 10月29日,为加强建筑装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项目经理人才技能提升,某装饰协会联合学尔森学院共同举办《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经理》高级研修班。 每一期的培训似乎时间都会过的很快,很多客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也让我们感知到客户对于专业技术知识的渴求,对我们的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未来,我们将继续把服务落实到实处,通过线下培训的形式把更多各行各业专业技术知识赋予给客户。     福建学尔森课程项目   ①企业咨询管理学院 企业改制及重组、企业战略规划咨询、企业内部运营管控咨询、薪酬制度体系建设及咨询、职业经理人体系建设及培养、培训体系建设、企业定制培训等   ②执业技能提升学院 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师、BIM(建模师、专业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   ③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时、中专学历提升、大专学历提升、本科学历提升、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中级经济师等

建造师相关政策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区别是什么?

2019-10-31

建造师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但是话说在政策文件中频频出现的『职业资格』、『从业资格』、『执业资格』,这三者的区别你真的搞清了吗? 职业资格 & 从业资格 & 执业资格 简单来说,你可以这样记: 职业资格 = 从业资格 + 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资格 执业资格 = 准入类资格 接下来,我们来逐项具体介绍下: 职业资格,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1、从业资格;2、执业资格。 1、从业资格 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鉴定(评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称为“水平评价类”资格。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 2、执业资格 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称为“准入类”资格。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准入类 & 水平类,有什么区别? 那么又有人要问了:准入类与水平类资格有什么区别呢? 准入类资格,就是必须持证上岗,所以俗称执业,没有证书就被排除在门外了,“含金量”较高。 水平类资格,就是只代表从业者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含金量”不如准入类资格。说白了,没证书但确实能干这个活计的,用人单位认可也行。水平类资格不强调必须持证上岗,所以俗称从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将职业资格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大类,在每项资格后面均注明了该项资格是属于准入类还是水平评价类。 二者没有任何交叉,只能属于其中之一。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囊括了: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其中,建造师就属于“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准入类”。 因为目录太长了,就不在这里一一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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