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住建部新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即将出台!变化很大!

2019-11-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成为了执业人员和建设行业各大论坛的热议话题,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意见稿相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 一、一级建造师全部由住建部进行审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提出初审意见。 二、“执业”章节内容大幅度改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 三、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四、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五、《征求意见稿》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六、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七、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八、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九、继续教育。新设“继续教育”章节,统筹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7]5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我部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017年8月25日前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5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9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二十六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工程项目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 签章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应由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字。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字。 第二十八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由其签字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管理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规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因本人原因未按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注册建造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可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0月企业定制系列培训精彩回顾!

2019-11-14

摘要:2019年10月,福建学尔森共计开办十余场企业内训课程,培训现场名师授课,学习激情满满!现在就让小编带各位回顾一下部分的开课盛况吧!   一、造价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 10月4日-10月9日,为期6天的造价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完美落幕。这次培训主要为了贯彻企业的人才强企战略和人才发展规划,提高从事造价管理的专业技术水平。 (精彩培训现场合集)   二、二级建造师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 为有效帮助学员全面系统的学习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应试能力及实务工作,特于10月19日-20日/10月26日-27日举办为期4天《二级建造师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培训》,通过资深授课老师根据重点难点对教材做精学、精讲、精炼,快速全面理解考点、迅速建立完整知识体系的冲刺面授,助力学员快速通过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17日(每位考生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的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 (精彩培训现场合集)   三、工程总承包(EPC)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实务研修班 在国家相关部委的大力推劢下,工程总承包模式正由工业领域全面拓展到建筑、市政等领域,新一轮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热潮已经到来。为帮助各级政府、建设单位、设计院、施工企业、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更多的培养不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由某设计协会主办,福建学尔森承办的第二期《工程总承包(EPC)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实务研修班》于10月23日-10月24日正式开班! (精彩培训现场合集)   四、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经理高级研修班 10月29日,为加强建筑装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项目经理人才技能提升,某装饰协会联合学尔森学院共同举办《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经理》高级研修班。 每一期的培训似乎时间都会过的很快,很多客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也让我们感知到客户对于专业技术知识的渴求,对我们的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未来,我们将继续把服务落实到实处,通过线下培训的形式把更多各行各业专业技术知识赋予给客户。     福建学尔森课程项目   ①企业咨询管理学院 企业改制及重组、企业战略规划咨询、企业内部运营管控咨询、薪酬制度体系建设及咨询、职业经理人体系建设及培养、培训体系建设、企业定制培训等   ②执业技能提升学院 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师、BIM(建模师、专业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   ③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时、中专学历提升、大专学历提升、本科学历提升、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中级经济师等

建造师相关政策里,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区别是什么?

2019-10-31

建造师的含金量越来越高,但是话说在政策文件中频频出现的『职业资格』、『从业资格』、『执业资格』,这三者的区别你真的搞清了吗? 职业资格 & 从业资格 & 执业资格 简单来说,你可以这样记: 职业资格 = 从业资格 + 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资格 执业资格 = 准入类资格 接下来,我们来逐项具体介绍下: 职业资格,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职业资格包括:1、从业资格;2、执业资格。 1、从业资格 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鉴定(评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称为“水平评价类”资格。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 2、执业资格 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称为“准入类”资格。 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 准入类 & 水平类,有什么区别? 那么又有人要问了:准入类与水平类资格有什么区别呢? 准入类资格,就是必须持证上岗,所以俗称执业,没有证书就被排除在门外了,“含金量”较高。 水平类资格,就是只代表从业者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供用人单位参考使用,“含金量”不如准入类资格。说白了,没证书但确实能干这个活计的,用人单位认可也行。水平类资格不强调必须持证上岗,所以俗称从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将职业资格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大类,在每项资格后面均注明了该项资格是属于准入类还是水平评价类。 二者没有任何交叉,只能属于其中之一。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囊括了: 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其中,建造师就属于“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准入类”。 因为目录太长了,就不在这里一一罗列。

三大核心优势!2020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不能错过!

2019-10-25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近年来愈加火爆,今天我们来深入探究这项考试的核心优势到底是什么,它与其它考试有什么不同呢?相信大家看了下面的内容,就会充满力量的去参加2020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啦! 01   具备广阔的就业方向! 顺利通过考试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小伙伴可以为自己取得良好的就业优势。因为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广泛的执业范围,其中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以及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等众多方面。而广泛的执业范围意味着同样广泛的就业领域,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小伙伴可以在公安部、消防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从事可以从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培训及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02   具备空前的市场需求! 在我国空前的市场需求面前,持有一级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用供不应求来形容。在201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需要2人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1人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需要2人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从事两种服务也需要2人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目前,全国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就已有1.6万余家。在此之后我国在消防行业投入市场规模超过4000亿元,这意味着在未来我国会建立更多的消防技术服务企业。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在空前的市场需求面前,如果能够为自己考取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可以证明自身的专业水平,同样可以使自己成为满足市场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     03   具备诱人的政策福利 与此同时,不仅国家重视消防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在社会也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对于消防行业的从业人员推行了优先政策。在广州市率先推出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后,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等众多省市先后在交通出行、医疗等等社会生活方面都开始对于消防行业专业人才逐步推进完善优待政策。因此,如果报考人员成功获得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样可以在社会生活方面为自己取得便利优势。   2020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这三大核心优势是不是很强悍?那么明年你还会犹豫吗?

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冲刺阶段如何提升答题速度?方法在这里!

2019-10-16

距离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还有24 天   距离2019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越来越近,考生们也陆续进入到了冲刺阶段的复习!是不是很紧张?进入这一阶段后,大家不仅要全面提高做题的正确率,由于考试时间有限,答题速度的提升也十分关键哦!毕竟想要顺利通过,质量和速度都缺一不可!为了帮助大家快速提升自己的应试能力,小编特别准备了消防冲刺阶段提升答题速度学习技巧,消防考生抓紧时间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每位冲刺考生有所帮助!   方法一、定期梳理知识,加深理解记忆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做题速度慢的大部分原因还是对知识点掌握的不够熟练!所以,就算进入到最后的冲刺阶段,考生们依旧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期的进行梳理与回顾,加深各考试科目的知识记忆。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结合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大纲和备考资料有针对性的复习,做好对重点内容和薄弱环节的突破,这样不断的查漏补缺,夯实基础,在做题过程中将错题归集到一起,整理出高频易错知识点。在真正做题的时候,才可以快速、准确的检索脑海中的知识库,从而提升自己的答题速度与应试水平。   方法二、多纬度思考问题,研究出题规律 另外,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也是命题人和考生之间的心理战,所以,考生们不妨尝试从命题人的角度去分析题目,反其道而行之,打开全新的视角,这对于提升大家的答题速度也会有很大的帮助!比如:做题时,研究题目背后考查的知识点有哪些、出题人将“陷阱”布置在了哪里、知识点和考点之间是如何转化的等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总结。除了理解知识点、加深记忆之外,更重要的是能把单个知识点串成网,形成知识框架。

报考二建的六大理由,不考就亏了!

2019-10-11

目前建筑行业从业人数逐年升高,二级建造师已成为目前工程领域建筑行业较大体量的准入类证书,而住建部去年公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另外,二建合格标准逐渐统一,二建证书电子化的推行,二建证书允许跨省注册等都说明了二级建造师即将实现全国执业,未来住建部和项目的要求都将着重个人执业,淡化企业资质,所以,考生为了个人发展,尽快拿下属于自己的建造师证书。 二级建造师报考人数每年不断增加,二级建造师可谓是火爆,如此热门的原因是什么? 01  工作年限少 二级建造师报考的工作年限仅需2年,学历中等专科以上即可。比起其他项目4、5年起步来说,参加工作后的空白期大幅减少。仅此一项,就使多数刚刚走出校门的工程类毕业生把二建当成了首选。   02  各种专业都能报考 首先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都能报考,另外一些“意想不到”的专业也能报考。例如物业管理、用电管理、数据库管理、广播电视技术、环境生态、果竹花卉与园林、计算机美术、水土保持等等。 其次,根据2019年重庆二建报名条件可知,其他专业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考生也能报考二建考试,二建考试的专业限制基本放开,这对二建考生来说是个好消息。所以,小伙伴们不要以为自己不是工程经济类专业,就不能考,了解政策,抓住机会。   03  考试难度较低 二建考试难度相对于一建、消防、造价等项目来说,要低很多。专业对口基础较好的同学,学习三四个月一次考过拿证很正常;但其他项目一年内能顺利拿证是比较困难的。   04  证书作用多 虽然二级建造师证书只能属于建筑行业入门证书,但是二级建造师证书作用却不少。首先可为以后一级建造师等考试做铺垫,很多人将其当做试金石体验一下资格证考试的难度,熟悉一下考试流程。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只要不是特大项目,很多时候二建证书已经能够满足需求了。   05  性价比高受欢迎 相同专业的二建证书费用,要比一建证书低;同时二建多数是省内执业,出场费、差旅费等相对一建跨省执业会便宜不少。所以一些中小企业自然更青睐经济实用的二建证书;性价比高、需要的基数大,造成了其比较抢手。   06  证书价值不断提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函中的几项利好。 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并提及二级建造师全国通用,且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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